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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7日 10:52    作者:    点击:[]

山东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有机、无机、含金属废液、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产废单位是指有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的学部(学院、所、中心)。

第三条 相关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废排放,节约学校资金,减轻危险废物处置压力。具体要求:

(一)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处置流程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的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产废单位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为:产生危废→分类收集→集中暂存→统一清运。

第六条 产废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第七条 产废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产废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分类收集标准和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内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危废收集区,危废收集区上方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悬挂“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帐”,区内放置专业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张贴相应标签且不可为敞口容器。

(二)化学类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其化学性质收集,严禁将不相容的危废混合放置。

(三)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四)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保管。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暂存

第八条 各产废单位须设立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暂存危险废物的暂存室,安排专人管理。

(一)危废暂存室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部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二)危废暂存室专管人员应做好危废暂存台账,明确暂存危废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并负责与后勤保障部沟通协调,及时组织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

第九条 学校委托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收集、暂存全校实验动物尸体。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清运

第十条 产废单位分类收集、暂存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物,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移交时各单位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数量信息。

第六章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随意倾倒,严禁将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与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合收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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